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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报亏损不能一概定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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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稽查局在对某企业2001年度所得税申报亏损240万元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多列支出9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并核实其当年仍亏损150万元。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认定该企业为偷税,偷税额为90×33%=29.7万元,并按照《税收征菅法》对所偷税款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运用CTAIS进行处罚时发现无法定性为偷税,即按偷税进行处罚,无法完成CTAIS操作。
作者 方波 邹颖
出处 《税收征纳》 2003年第9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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