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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不能“借船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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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最近下乡搞调查,发现不少乡镇人大主席团借上级人大常委会布置的座谈会、评议会、视察、调查等会议,替代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应该引起注意。《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联名提议,可随时举行。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邀请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这是条例规定的底线。否则,就是失职,严格讲就是违法。乡镇人大主席团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并办理有关事项,组织乡镇人大代表视察、调查。
作者 吴葆
出处 《人大建设》 2003年第6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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