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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困企业裁员违法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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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困企业在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确需裁减人员时有权裁减本单位的富余人员。这是我国《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从事审判工作的基层法院法官,笔者近日在对某地11家危困企业调查时却发现,危困企业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违规违法现象严重。——裁员的随意性很大,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对工会及职工的意见置若罔闻。用人单位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然而,根据笔者的调查,在11家被调查企业中,只有3家国有企业履行了法定程序,听取了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其余几家非国有企业中有6家均末履行法定的'听取意见'程序,有两家股份制企业仅在裁员前一星期。
作者 文宇
出处 《人大建设》 2003年第6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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