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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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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邮件(E-mail)是目前人们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使用频率最高的通讯方法,然能否成为诉讼证据一直存在争议。从其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看,电子邮件应该给予证据效力。
作者 张睿
出处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121-122,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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