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地说,凡为社会提供使用价值的活动,都属于劳动。狭义概念只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不参与这个过程的活动,如社会管理与再分配等,就不属于劳动。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有自身的特点,其中劳动者通过劳动可以从“无产”到有产、变得富有,实现有产者的联合劳动是最显著的特征。关于剥削,传统观点认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占有其它人的剩余劳动,就是剥削,现阶段我国的私营企业主等的收入、贪污受贿、偷税漏税、不干活拿工资等等现象,都属于不合理的剥削收入。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符合法律要求,个体私营等资产劳动者而取得的收入,不应视为剥削收入。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凭借生产资料占有他人劳动仍然是剥削行为,但有其客观必然性,因此也有存在的合理性。
出处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02年第1期9-12,共4页
Journal of YiLi Prefecture Communist Party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