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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家庭教育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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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当代民法典中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孩子法律意义上的养育义务和监护权利。“家教”的立足点在于培养后代“自我意识”的形成。国家保护其教育功能的发挥 ,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家庭教育权包括教育和抚养两方面的内容。教育的法律含义是 :对后代心理成长的培养和调动一切合法的施教因素 ,对未成年人到达法定成人年龄 (1 8岁 )之前的监护。而抚养的法律界定是 :对后代生理和发育方面的照料 ,包括营养卫生、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等衣食住行方面的、不属于思想意识形态的内容。
作者 李道刚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2003年第4期86-87,共2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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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 1[德]迪·赫塞贝格:基本法释义,[M],波恩:联邦政治教育中心,1988,95-103.
  • 2[德]黑格尔 范扬 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务馆,1979.p,224-225.
  • 3[德]罗·霍恩、海·科茨:德国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77.
  • 4[德]密太斯/里伯利希:德国私法,[M],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1981,71-73.
  • 5[德]埃·施泰因:国家法,[M],图宾根:J·C·B,莫尔出版社,1982,236-238.
  • 6[德]莫恩兹/西贝留斯:德国国家法,[M],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1988,216-218.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50

引证文献9

二级引证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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