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事务,此即“不得代理规则”。现代信托法突破了这一僵硬规则:赋予受托人以委托权。就两大法系比较而言,尽管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二者都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但在前提条件之设置上,两大法系有一定的差异。我国信托法在委托权行使之前提条件的设置上较为科学,但在费用负担、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应该予以修正。
出处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49-51,共3页
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