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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执法出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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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森林法》第39条、第44条规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它林木,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罚款外,并责令违法者补种一定数量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作者
孙立章
机构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森林公安分局
出处
《森林公安》
2003年第4期11-11,共1页
Forest Public Security
关键词
宁城
《森林法》
补种树木
执法实践
分类号
D922.63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631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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