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律视阈中,保护私人财产即保护私人财产的财产权,国家法律应客观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财产关系,平等保护一切财产权要求也必然会反映到宪法中。在马克思主义视阈中,马克思并不一般地否定私有制,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构想中重新肯定了私人财产;社会主义不是恢复传统私有制,也不是把个人变成没有任何私产的“无产者”,而是重现财产的原初意义。在人权视阈中,财产权是普遍被肯定的。私人财产的积极意义在于保持个人尊严、个人发展并促进社会进步。人权的生存权、发展权亦系于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人类私人财产演变中较高形态的历史产物,质近于财产原初意义的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