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6月4日,购假索赔人员王某向衢州市卫生局提出消费纠纷申诉.衢州市卫生局受理后发现,王某知假买假且被申诉人并非真正的产品销售主体.本局在多次调解未果情况下,答复王某按其它法律途径解决.王某以本局未对被申诉人作处罚、行政不作为由,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后又向柯城区人民法院和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和上诉,复议机关和法院分别驳回了王某的复议和诉讼请求.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3年第4期365-366,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