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1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率先将患者列入消费者范围,用《消法》来调整医患关系,随后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外部条件相当成熟.2002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配套文件《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应出台,对医患纠纷争议解决方式、方法,包括赔付计算都有了明确规定.理论上讲医患争议解决道路更畅通,事实上,医患争议仍在逐年增多,索赔标的、实际陪付金额成倍提高,医患矛盾仍较为尖锐.我院2002年比2001年纠纷次数增加一倍,理赔金额增加2倍,远高于业务增长速度.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出处
《中医药管理杂志》
2003年第3期35-36,共2页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