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代中央与地方政府对矿冶业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其中 ,在中央机构中以中书省、制国用使司、尚书省的作用最为突出 ,它们对矿冶业的管理全面而宏观。中政院、徽政院管理矿冶业是元代矿冶业的一大特色 ,其职责范围仅限于对其所属矿产的经营与管理。地方机构中以行省的职权最重 ,作用最为重要 ,体现了它作为中央派出机构的特色。路、州、县三级行政机构则以兼管矿课为其主要职能 ,而这一职能与它们作为国家财赋征集者的身份相吻合。
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134-142,共9页
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