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4月15日诞生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方面必须遵守的国际准则。目前,我国已是WTO成员国,这意味着我国必须接受该协定各项主要原则的约束,要在服务贸易方面按照这些原则的要求对来自境外的服务者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有权使我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各成员国境内享受相应的待遇。然而,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国服务业起步较晚,管理体制落后,竞争力水平不高。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提高服务业自身竞争力水平之外,如何灵活运用GATS的一些优惠安排和特殊管理规定,以便为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一个适当的缓冲时机显得尤为迫切。
出处
《北方经贸》
2003年第9期49-50,共2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