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税法与会计制度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由此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是时间性差异。在实践中,由于税法对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制定了许多限制性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往往只注重纳税调增项目,如业务招待费超支、计税工资超支等等,而大量纳税调减项目常常被忽视,使纳税人多缴、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现以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为例,对纳税调减进行说明。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50-50,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