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盘亏损失存货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当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的存货清查财务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在批准处理前将盘亏、毁损存货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与该科目核算的内容不一致。(2)根据增值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批准处理前尚未查明盘亏、毁损存货的取得方式及损失原因。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56-56,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