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国家提出在21世纪的头十年在我国建立起一个“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个层次是企业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的补充养老保险。从各个层次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地位来说,国家只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而后两项补充型的养老保险则必须构成全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尽管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国家就已要求企业和个人建立起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但时至今日效果并不显著。为此,本文对西方发达国家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补充养老保险的做法作了比较分析,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建议。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9期18-27,共10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