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是ADR实践积极型国家的代表,其实践对于其他国家的ADR实践具有重大影响。ADR在美国同样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并成为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作为ADR运动的策源地与主要实践场所,ADR实践在美国也引起了广泛争议,尽管这些争议并没有阻止ADR的蓬勃发展。中国推动ADR实践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的实践。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8-11,共4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