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过渡之策:员额制度下的未入额法官作为被赋予临时性过渡功能的未入额法官,成为特殊时期法官渐变的缩影,如何使用未入额法官,如何探索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的具体方式,[1]均系法官员额制度改革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难题。诠释法官角色的最优方法是参与案件审理,参与案件审理并且发挥裁判功能系评价法官角色是否成功的最直接依据。同为改革产物,之所以未入额法官与法官助理存在迥异之处,也在于此。
出处
《四川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第2期28-38,共11页
Sichua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