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没有对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确定及调整进行统一管理。例如,1985年8月1日起,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和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为年息7.92%—10.80%。但建设银行“拨改贷”的利率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的暂行规定执行,其利率为年息2.4%—4.2%。不同的银行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利率悬殊很大。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集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其利率(如股息率和债券收益率等)更是五花八门。对此,我们基本上采取了任其自由的态度。
出处
《西南金融》
1985年第12期17-18,共2页
Southwest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