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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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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川财规[2019]7号省委宣传部,省税务局,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现就减征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作者
机构地区 四川省财政厅
出处 《四川政报》 2019年第13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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