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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定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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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志成、李大芳夫妇,自有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79号、唐山道忠实里2号私产平房4间用于经营,与土地局签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2014年止,并依法交纳了土地出让金。1994年经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该房屋符合“非住宅”用房出租标准。经和平区房管局签证与外商大滔公司签定了租赁合同。历年向国家交纳的均是经营用房地产税。
作者 潘正意
出处 《时代潮》 2004年第14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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