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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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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出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8年第6期526-5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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