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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十件地方性法规的报告——2018年1月22日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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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7年12月以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德州、聊城、菏泽等七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了十件地方性法规。相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分别将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该法规一是确定了城市供水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作者 温守信
出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年第1期112-11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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