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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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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议不是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省政府组成人员;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三、省委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四、省纪委1位负责人;五、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六、省政府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七、省监察委1位负责人;八、省高级人民法院1位负责人;九、省人民检察院1位负责人。
出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年第1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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