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在制定信息公开法时,在立法目的中是否明确规定"知情权"成为争论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行政作用的实体与程序规制,日本信息公开法规定了每类信息的例外不公开事由、部分公开规则以及不公开决定的理由说明、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期限、第三者的程序保障等。法院依据这些规定展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时,又会产生具体的判断、审查问题。通过行政不服审查对行政机关的公开或不公开决定提出申诉的,非公开审理和Vaughn索引是两种特殊的审查方式,它们能否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判程序也是一个问题。
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2年第1期24-35,共12页
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