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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价值减少时债务人责任——以现行法及2013年修订案讨论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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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绪论危害抵押权的标的即担保物称为侵害抵押权。换言之,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本来以抵押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可以取得优先清偿,却危害该清偿的情形。~③比如抵押标的物损伤(毁损)、减少或灭失。例如设定抵押的森林被不当砍伐,从物的不当分离等积极性的情形或因不当管理被抵押建筑倒塌等消极性情形包括在此。发生这种抵押侵权则根据现行法制度可以认定抵押权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物权效力之物权请求权。
作者 金星洙
机构地区 韩国警察大学
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59-68,共10页 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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