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提倡对财产最大限度利用的近现代法制下,围绕同一财产而发生抵押权和租赁权的情况并不罕见。同为财产利用,抵押权设置的目的是把控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租赁权则是为获取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一般情形下,两者因对财产的关注点不同而具有了并存于同一物的基础,并能和谐相处。然而,当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负担于抵押物上的租赁权将抑制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必然带来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为此,各国立法大多对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作出了规定,并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下,就两者的冲突及解决作出立法安排。
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122-130,共9页
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