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担保债权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不动产转让担保,是在韩国判例和学说中都被认可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如果仅根据限制债权人的暴利行为的《韩国民法》第607条和608条规定,则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的。所以在1983年,韩国为明确规制转让担保制度,制定了《关于假登记担保的法律》(以下称《假登记担保法》)。不动产的转让担保有很多种形式,其中因消费借贷,以担保债务为目的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担保权,也是假登记担保法的适用对象。下面,笔者就对韩国的假登记担保法进行概括性的介绍。
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38-42,共5页
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