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第34条虽然规定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并未对政治权利的内容进行界定。《刑法》第54条虽然将'政治权利'界定为包含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基本权利在内的四大权利,但是这一规定仍存在以下合宪性的疑虑:(1)刑法对宪法上规定的政治权利进行内容形成,只限于那些必须依赖国家或法律秩序才能行使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属之,但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并不属之;(2)根据《宪法》第34条,政治权利属于需要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但根据《宪法》第35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属于无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两者性质不同、限制方式不同,不能等同;(3)即使可以限制罪犯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那也是基于特别权力关系的需要,而无法简单地用'剥夺政治权利'来涵盖。
出处
《师大法学》
2017年第2期72-99,共28页
ECN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