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改革的深入与发展,由各种利益调整带来一系列冲突和矛盾引发的群体系行政纠纷日益增多,能否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现行行政救济机制对群体性行政纠纷在受案范围上规定的不足,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规定中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的模式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不为被告的规定,影响甚至制约着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解决效率,亟需通过相应立法进行修改和调整。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S1期105-106,共2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