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继续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法权概念,而未创设"土地承包权",符合私权生成逻辑,有利于节约制度变革成本和维护农地法权秩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模式应由债权意思主义改采债权形式主义,将登记作为权利设立和变动的生效要件。民法典物权编应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所受《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过分严苛条件的限制,且应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入股和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抵押权的实现可选择强制管理方式,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属性,亦防止农户失地。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4-22,共9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然资源权利配置法律机制研究"(15SFB2031)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江苏高校"青蓝工程"培养计划
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