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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军婚 促进社会和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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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将原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修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作者 陈丽
出处 《时代文学(下半月)》 2007年第6期153-1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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