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价;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18期3-6,1,共5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