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1年3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二○一一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及时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9期7-8,22,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