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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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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程序,抓紧组织开展中小学核编工作。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17期29-30,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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