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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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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SDPR—2012—0110003鲁民[2012]60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为保障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退职老职工,按照每月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50%标准发放生活困难救济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享受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各市可自行确定具体标准,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18期41-41,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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