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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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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维护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南四湖(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东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具体保护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25期6-10,共5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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