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SDPR—2013—0140004鲁人社发[2013]2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11期23-24,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