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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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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SDPR-2013-0460015鲁价费发[2013]59号各市物价局:为加强我省船舶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船舶交易服务,按照实际交易额采取差额累进加价方式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核定为: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8%收取,50—3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3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5%收取。二、上述收标准为最高标准。
机构地区 山东省物价局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13期22-23,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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