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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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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鲁政字〔2014〕15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
机构地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25期1-6,共6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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