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SDPR-2017-0180005鲁水规字[2017]5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规范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扎实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山东省水资源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等规定,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1期307-308,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