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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了保障和改善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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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5月和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五次会议分别对《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各自的意见,现将两次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摘登如下。朱秉发副主任:第四十五条对于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处罚力度太轻,起不到威慑作用。
出处 《时代主人》 2013年第11期8-1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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