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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与被支持不是人大与政府之间的法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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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人大与政府之间关系,有一种较为通行的观点认为,人大对政府既要监督又要支持,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对人大与政府间法律关系的误读。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据此可见。
作者 崔厚元
出处 《时代主人》 2014年第5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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