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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做好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相关工作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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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决定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
出处 《时代主人》 2015年第4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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