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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立法也成为“阳光下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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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阳光立法"可以彰显立法民主,广泛吸纳民意,提高立法的可接受性与可行性,还可以集中众人之智,提高立法质量,是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在我国,"阳光立法"正日益呈现出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实践形态日益多元、实际效果逐渐突显的特征。从1954年宪法的制定,到改革开放之后1982年宪法的修改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都坚持民主立法原则,在立法过程中采用立法调研。
作者 邓辉
机构地区 江西财经大学
出处 《时代主人》 2015年第6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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