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此番发行的’03高新债券,最终的发债主体为12家高新区企业。而当初通过信用评级公司认定,达到 AA 标准的高新区企业就有15家。那么其中三家高新区企业为何没有成为发债主体的成员呢?面对这样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几乎所有的被采访人都在有意无意地予以回避。似乎,问题要回到最初始阶段,即发债主体的选择标准上。第一道门槛:行政综合指标在邓天佐的策划方案中,发债主体的确定是一个关键因素。
出处
《新经济导刊》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8期62-63,共2页
New Economy & Futur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