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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前科制度的量刑化和区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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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现行前科制度——理性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根据我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被认为是我国前科制度的法律支撑。马克昌教授在其所著的《新旧刑法比较研究》一书中对该制度的创立理念做了表意并不明确的说明:前科报告是为了防止有前科的犯罪分子混入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有效地预防犯罪。可见,前科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预防犯罪人重复犯罪而给社会造成损失。
作者 李亚凝 陆简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1年第1期112-126,共15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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