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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中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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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是个宏大的话题。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既不紧密相连也不截然分立,二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其二,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相互独立而又相辅相成的关系,决定了二者之间不应有主次、轻重之分。鉴于此。
作者 徐康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2年第1期186-187,共2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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