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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法院调解问题研究报告——以成都市D县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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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所采取的社会学方法完全基于这样的基本原则:各种社会现象应被当做事物,即外在于个人的现实来研究。"——[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一、问题的缘起调解制度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当前,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法院调解是指法院作为第三方。
作者 陈寒非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4年第2期115-160,共46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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