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及成因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是伴随着对"民事诉讼法"的4次修改(1999年2月、2000年2月、2003年2月和2003年6月)而设立并逐渐完善的。1999年修改的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首次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单独成章,置于第二编第三章"简易诉讼程序"之后,作为第二编第四章。该章条文总计25条,其条文序号为第436条之八至之三十二。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立法理由称:"现行民事诉讼法就诉讼标的之金(价)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5年第1期230-241,共12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